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成因及工作难点分析
一、问题成因分析
(一)农村建房需求高,但要素保障有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农村的生产经营业态日益丰富,对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和以初级加工业、旅游服务业为代表的产业用地需求旺盛,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更复杂、需求更迫切、矛盾更突出。在一段时期内,不少地方忽视农村的发展需求,落实相关保障政策规定不严格,将土地要素优先保障城市发展,有的地方甚至多年未审批过一宗宅基地,农村建房需求长期没有得到有效引导和满足。
(二)法律法规要求严,但执法监管有欠账。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建房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但由于各地普法宣传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群众依法用地的法治意识弱,建前审批、建新拆旧、一户一宅等制度规定落实不严格,且容易形成跟风效应。同时,在一段时期内,原各级国土部门并未将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作为日常巡查、土地执法和卫片执法的重点内容,且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在职能划分、法律适用、问题整改和没收处置上推诿扯皮,发现、制止和查处不够及时有力坚决,造成问题越积越多。
(三)政府部门参与多,但建设过程有缺位。农业农村、水利、交通、体育、卫健等部门在农村投入建设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产业设施,其中一些部门在依法依规用地上与原规划、国土部门工作对接不充分,重立项拨资金,轻选址审手续,导致一些项目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原规划、国土部门工作前置力、参与度不够,提出意见不坚决,过程监管没跟上,等问题发现时往往已成为既定违法事实,陷入“拆不掉”的工作被动。
(四)耕地保护压力大,但永农划定有隐患。由于耕地流出面积过大,各地在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上面临不小压力。有的地方没有给农村预留多少建设空间,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到了老百姓的家门口;有的地方划定时告知工作不到位,不少村民不知道自己的建设行为触碰到了永久基本农田;有的地方划定不实,有的村民建房在前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却在后,一定程度增加了问题数量、加大了整改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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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临难点问题
(一)节点划分不同易引发矛盾纠纷。2013年前和2013年后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上存在矛盾隐患。如相同的两户房屋可能因时间相差几天纳入或不纳入处置范围,而整治完善,需综合所有无手续农民建房一并处理,易引发舆情或上访。
(二)职能划分扯皮易形成监管空档。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所指“土地”的范畴理解不一致。农业农村部门认为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所指“土地”,是现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土地,提出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建住宅的,应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负责立案查处。双方分别获得了不同的法院判决支持,使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演变发展成了复杂的部门职责边界划分问题。
(三)问题情形复杂易产生畏难情绪。部分企业是因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或国家重大工程等建设,配合政府易地安置企业,搬迁补偿标准难统一,涉及资金数目大,异地再安置要素保障压力大。部分产业项目为家庭小作坊,为其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有报批完善手续的现实需求,但多数不具备报批完善手续条件,当事人情绪波动大,还有一定数量的寺庙、祠堂等疑难问题,拆除面临的阻力和风险大,一些基层干部顾虑多。
(四)相关政策限制易拉长整改期限。有的地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多、面积大,在补划上有困难,且目前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工作暂停。有的地方村庄规划编制滞后,有的地方编制村庄规划时未充分考虑到相关问题整改,短期内难以再做出调整。
(五)保密要求严格易造成工作对立。由于保密要求,在开展整治工作时不能公开宣传相关政策,虽然能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但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尤其是当事人容易因获取的不对称信息而产出攀比对立情绪。
(六)工作落实偏差易引发反弹回潮。有的地方对2020年7月3日以后发生的顶风违纪新增问题查处不够果断有力,与“发生一起、拆除一起”的要求有差距,少数群众容易滋生“有样学样”的侥幸心理,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边整治边新增的工作倒退。
(来源:六所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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