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明确:“报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申报集体土地面积与集体所有权登记成果套合差值比例超过10%的退回补正”

2025年1月8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印发<报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权属审查要点(试行)>的函》,明确: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开展报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权属审核,项目申报集体土地面积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套合差值比例((项目申报集体土地面积-项目范围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重叠面积-项目范围与争议区重叠面积)/项目申报集体土地面积)不超过10%的通过审核差值比例低于5%(含5%)的直接通过;差值比例在5%-10%(含10%)之间的,需说明情况并附佐证材料,能立行立改的即时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明确整改时限;差值比例超过10%的项目退回补正。
从基层组织和土地所有权人的角度,对于土地调查不改变土地实际占有、不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而为了调查成果上完善的土地权属界线,权利人也不会过多在意,而一旦涉及土地征收和补偿、改变土地实际占有时,一分一厘也会争。所以,土地权属在相邻权利人之间都有明确的界线,只是体现在图线上是否准确的问题。在涉及土地征收的问题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在征收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都会慎之又慎,唯恐搞错。对于项目勘测定界的测绘单位,更多采取实地相邻权属人共同指界确认后再进行实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也仅为参考。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号)要求,2024年1月1日起,部正式启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开展报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权属审核。一年来,在相关司局的支持下,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努力下,各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逐步完善,报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权属审核结果逐步提升,有效支撑了土地要素高质量保障。为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做好报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权属审核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报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权属审查要点(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报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权属审查要点(试行)

自然资源部自源确权登记局

2025年1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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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部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权属审查要点

(试行)

一、审查范围

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开发区建设用地项目。

二、审查内容

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界址清楚,无争议。

三、审查依据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009号)。

4.《开发区用地审核规范》(自然资办函[2020]442号)。

5. 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

四、审查要点

(一)项目申报材料。

1.审查报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建设用地项目涉及的土地总宗地数和确权登记情况,明确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不存在争议。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全部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实际权利人已书面同意项目用地。

开发区建设用地项目还须重点说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情况,列出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号。

2.汇总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项目,汇总方案《土地分类面积表》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数与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土地分类面积表》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数之和相等,并与审查报告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数保持一致。
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汇总方案《地类认定基础数据表》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数与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地类认定基础数据表》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数之和相等,并与审查报告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数保持一致。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结果套合。
建设用地项目在组卷和审查阶段,须套合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应与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保持一致,集体土地四至范围须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中的权属界线范围内。
项目申报集体土地面积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套合差值比例((项目申报集体土地面积-项目范围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重叠面积-项目范围与争议区重叠面积)/项目申报集体土地面积)不超过10%的通过审核(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高审核标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权属状况进行初审,并说明差值比例、争议土地的处理结果等。其中,差值比例低于5%(含5%)的直接通过;差值比例在5%-10%(含10%)之间的,需说明情况并附佐证材料,能立行立改的即时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明确整改时限;差值比例超过10%的项目退回补正。

五、相关要求

(一)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后,登记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项目申报内容。省级同步更新登记成果。

(二)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须在审查报告中明确争议各方均已知晓并书面同意项目用地。争议解决后,及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区成果,并将争议解决相关情况录入权属争议案件登记系统。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权属审核,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来源:卫片大讲堂公众号)


发布于 2025-03-03 2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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