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自然资源部曾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开查阅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自然资源部调整完善形成《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上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变动是取消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


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第33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压实采矿权人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推动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助力矿业绿色低碳发展,自然资源部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15日。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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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jyang@mail.mnr.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自然资源部

2025年6月1日

附件  : 
  • 1.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 2.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1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压实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推动落实边开、边修复,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助力矿业绿色低碳发展,现就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管理

(一)方案编制要求。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矿山开采实际,体现保护优先、源头防控、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科学治理、公众参与等原则,科学评估采矿活动影响范围,预测分析矿产资源开采可能引发的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植被损毁等矿区生态破坏问题,明确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时序安排、经费概算、保障措施等。方案内容要与开采方案、采矿用地安排、开采设计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紧密衔接。采矿临时使用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用草植被恢复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采矿权人应当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及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方案采矿权人应当对方案所引用的数据、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就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方案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二)方案修编和重编情形。经评审通过的方案,涉及用地()范围、使用期限、损毁类型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半年内进行修编,报矿业权出让部门备案涉及开采方案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随开采方案报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本通知印发施行前已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矿山开采实际、本通知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要求等不一致的,须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修编并备案。

(三)方案评审要求。方案评审工作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方案技术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承担具体评审工作,评审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和方案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方案评审重点包括以下内容:方案设定的修复目标方向、工程布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植被损毁等矿区生态破坏预测及生态修复可行性分析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备边开采、边修复条件;矿区生态修复技术措施与工程等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胁迫因子;矿区生态修复工作部署、时序安排、经费概算和保障措施,使用土地()复垦修复计划是否合理可;对于已完成闭库且具备复垦修复条件的尾矿库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的,是否明确了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有关措施是否已报矿区所在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同意。

、严格矿区生态修复过程管理

(四)落实边开采、边修复。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和修复时序,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切实落实边开采、边修复。采矿权到期后不再申请延续的、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停办的、以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已明确修复责任由原采矿权人履行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修复任务。

(五)强化年度计划执行。采矿权人应当依据方案总体部署及阶段安排,结合矿区年度开采计划、用地计划(含临时用地)以及生产实际等,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参照《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编制大纲》(见附件)编制,内容包括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情况、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划、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等。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采矿许可证次年起,逐年编制年度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矿区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严格验收管理。采矿权人在完成阶段或全部修复任务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邀请地质、土地、林草、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方面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加。验收工作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土地,应当加强管护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涉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土地权利人使用。

三、用好矿区生态修复激励政策

(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在严格污染风险管控、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前提下,鼓励采矿权人将矿区范围内的废石、煤矸石、尾矿等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用于本矿区土壤改良、采及塌陷区回填等。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就地利用。

(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202571日前已依法批准农转用的采矿用地,采矿权人复垦修复后,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法律法规、划拨用地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拟利用矿区范围内复垦修复后的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推动指标流转使用。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者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该采矿权人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的农用地;复垦修复后新增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可按规定用于占补平衡;复垦修复为林地、草地、湿地的,各省可探索根据修复面积给予所在行政区同地相应的定额或指标奖励,并优先供该采矿权人使用。

四、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

(十)加强日常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市县开展采矿人矿区生态修复情况的年度抽查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矿区生态修复费用制度落实情况、年度计划编报与执行情况、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等。对因矿区生态修复不到位列入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采矿权人,应当提高抽查频次。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加强对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矿区生态修复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矿区生态修复全流程跟踪和智能化监管。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切实发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制度的约束作用,完整、准确、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加强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方案评审(备案)情况以及验收信息,采矿权人负责填报方案及年度计划执行、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等情况。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经依法依规列入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采矿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十二)加强监督执法。强化自然资源系统生态修复、土地矿产执法、自然资源督察等工作的协同配合,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本通知自20257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编制大纲

自然资源部

2025年 月  日

附件: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编制大纲


一、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情况

简述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和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实际情况与原计划不一致的,说明差异及原因。

二、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划

简述矿区现状问题与损毁情况以及本年度矿区生态修复计划、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附表:***年度矿区生态修复情况表


附件2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构建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2015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将“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制度”作为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加快构建激励引导规范约束相结合的法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是,从现实业务管理以及自然资源执法督察、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看,一些矿山企业生态修复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修复治理责任落实还不到位;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有待健全,对采矿权人开采行为及实施生态修复的过程监管有待加强。与此同时,国家层面修订出台《矿产资源法》,落实新时期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要求,单独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从修复责任认定、修复方案编报、验收程序、费用保障、监管与处罚等环节,做出了法律顶层设计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全流程监管”,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新修订《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落地落实,我们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结合新发布实施的《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要求,衔接正在起草中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拟以规范性文件发布

、主要内容

《通知》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进行大幅度改革创新。总体考虑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矿产资源法》,聚焦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年度计划执行、验收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范性要求,构建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压实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通知》共个部分12

(一)加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管理

从方案编制要求方案修编和重编情形、方案要求等方面做出规范一是落实部门“三定”赋予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并衔接新修订《矿产资源法》有关内容,明确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是明确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的总体定位。三是明确方案编制要求,强调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内容要开采方案、采矿用地安排开采设计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紧密衔接。规定采矿临时使用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用草植被恢复方案,有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四是明确方案修编、重编情形。五是进一步明确方案审权限、重点内容等

(二)严格矿生态修复过程管理

督促采矿权人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通知》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对采矿权人边开采、边修复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要求采矿权人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年度计划编制内容,要求采矿权人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矿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计划明确了采矿权人申请矿区生态修复验收,以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的具体要求对验收合格土地管护利用和移交提出具体要求。

(三)用好矿区生态修复激励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的重大改革任务,推动构建矿区生态修复新机制,打造形成专门针对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激励政策“工具箱”。一是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在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将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用于土壤改良、采及塌陷区回填等。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就地利用。二是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明确矿区范围内复垦修复利用路径和要求。三是推动指标流转使用,明确了采矿权人复垦修复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农用地指标使用渠道

(四)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

围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从加强日常监督、强化信用监管、加强监督执法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年度抽查检查制度,明确了抽查检查重点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强调要切实发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制度的约束作用,提出对列入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采矿权人实施失信惩戒,并分别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人有关矿区生态修复的勘查开采信息填报事项。加强监督执法,强化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工作的协同配合,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此外,我们起草形成《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编制大纲》,进一步细化明确年度计划编制内容,为采矿权人编制年度计划提供指引。



发布于 2025-06-07 07: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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