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工程施工附随采挖的鹅卵石,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3、4月份,包工头肖某负责一段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按照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从河道内挖出的鹅卵石除用于加固河堤外,需要运送到指定地点堆放。肖某为了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将鹅卵石私自予以出售一车车的鹅卵石变成金钱进入了肖某的口袋,销售数额达70余万元。肖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推荐阅读:什么是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争议与困惑)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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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肖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之后,被告人肖某不服,提起上诉。经驻马店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采、侵占或破坏。但基于日常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因工程施工需要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得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得矿产品价值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但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将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本案中,肖某如果按规定将采挖出来的多余鹅卵石运送到指定地点,就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但肖某违反约定,私自将采挖的鹅卵石出售,投入流通领域,改变了矿产品的用途,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来源:河南省遂平县法院网站


发布于 2025-06-06 0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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