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科目快速记忆干货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制度政策快速记忆干货
民法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行为:行为主体有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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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和效力待定:
<8 岁的人行为无效,纯获利益也无效。但 8≤X<18 岁的人纯获利益,有效,不过不得有任何负担,否则效力待定。
限民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有效。否则效力待定,法代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自始无效。(一般标的额不是特别大,就相适应)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婚外情的赠与无效。婚前约定婚后赠与的有效,不违背公序良俗。 通谋虚假行为无效,隐藏行为按照效力规则另行判断。
可撤销:
(1)重大误解:做决定时,对行为性质(买卖以为赠与),标的物品种、质量、价格、 数量或因写错或传达错有认识错误,如果没有这个错误,就不会做出这个决定。
以为某物值 100 万,其实只值 30 万,不构成重大误解。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2)欺诈:隐瞒真相的欺诈一定要有告知真相的义务,比如出卖人内心以为东西不值 钱标低价卖,买受人知道很值钱买,买受人不存在欺诈。
重大误解是自己认识错误,欺诈是被骗才认识错误。
(3)第三人欺诈——合同相对人知道欺诈,受欺诈方才有撤销权。第三人胁迫——无论是否知道,受胁迫方都有撤销权。
(4)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醉酒),致使成立时利益严重失衡。 赌石不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5)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诉讼/仲裁): 知或应知:1 年(重大误解 90 日、胁迫终止之日 1 年)
不知:法律行为发生之日 5 年(任何一个经过,撤销权消灭)
做题注意看清楚是问谁和谁的关系,再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否则非常容易出错。
3.监护
(1)对未成年人来说,只要父母没有丧失监护能力,父母就必然是监护人。离婚、吸毒、判刑等都不影响。也不能自己有监护能力但约定免除监护职责,但可以约定自己丧失监护能力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2)意定监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书面形式,想找谁找谁;子女依然要赡养。顺位优先法定。
(3)遗嘱监护:①父母担任监护人才可以适用;②父母遗嘱指定的人不同意,按照法定监护确定监护人;③父亲遗嘱指定了爷爷,但是母亲有监护能力,监护人是母亲。
(4)协议监护:可几人一起担任监护人,且不受法定顺位限制。
(5)指定监护: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指定前,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村、民政等 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后,擅自变更监护人不免除责任。
(6)委托监护:委托人是监护人,受托人不是监护人。
(7)监护撤销(一般考到都有权申请撤销,但不能自己撤,只能找法院) 后果:丧失监护权,但要继续支付扶养费。
恢复:只有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才有资格恢复;故意犯罪不能恢复。
以被监护人名义进行高风险投资,不是为被监护人利益,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监护人要进行赔偿,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3 年。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了下列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债权实现(家底丰厚不影响债权就不能撤销):
无需恶意,做了就能撤—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需要相对人恶意才能撤—明显不合理低价卖(低于 70%);明显不合理高价买(高于30%);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此处的恶意 VS 恶意串通无效的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恶意”—知道有损债权实现即可,不要求故意侵害。
恶意串通的“恶意”—串通起来故意损害第三人。因此单纯知道≠恶意串通,符合哪个 行使哪个。当然如果两个都符合,可以选择撤销或主张合同无效。
注意考恶意串通,案情会明确写出 2 个人沟通了,不能单纯因为 2 个人是夫妻等关系脑补恶意串通。
赠与合同撤销权:
只要合同没履行,可以任意撤,然后不履行。但公证,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不能任意撤。
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使已经履行了,也能撤。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有权不履行,但已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哪些人能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只要记住 2 个词:法定继承人/不申请就权益受害。
失踪不是死亡的必经程序,同时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撤销后果:①继承取得财产要返还/适当补偿;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不还,继承人补偿;②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除非配偶再婚或书面不愿意恢复)
5.意思表示一定要有愿意受约束的意思,如果只是协调,不是意思表示。抛弃和立遗嘱是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6.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7.代理制度
无权和表见都是没有授权或超范围。区分核心是—被代理人过错。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通知即可),追认后不可撤销。追认后,自始对被代理人生效;拒绝追认(含沉默),自始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或赔偿,相对人恶意则按过错担责。(无权代理人举证相对人主观)
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相对人举证权利外观;被代理人举证相对人主观)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法人承担后果。即使超越权限范围,只要相对人善意,也是法人承担后果。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处分是以自己名义。
8.诉讼时效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不适用;返还原物不适用,但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适用;扶养费不适用。
无限人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起算:法代终止之日;自己成为完人或变更新法代后才知道,自完人/新法代知或应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未成年人被性侵起算:年满 18 周岁。(法代终止≠满 18,不要跳坑)
9.物权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 动产(含机动车等):交付 不能约定其他变动方式,否则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
未登记/交付不影响合同效力。
简易交付:先借(租)后卖,买卖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先卖后借(租),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指示第三人交付给对方,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生效时完成交付。
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收货人签收时为交付时间。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善意(登记/交付时)+合理价格(约定即可)+占有委托物(借、租等,不能是盗赃、遗失、埋藏物)+登记或交付(占有改定除外)。
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取得所有权,无需登记/交付。但是若打算再次处分不动产,则必须先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动产(如抛弃物),遗失物是有主的,不能先占。拾得人是无权占有,不会因为拾得遗失物取得所有权。
捡了遗失物(想还):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可留置)和悬赏报酬(不能留置)。 捡了遗失物(不想还):不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
遗失物被处分:2 年内所有权人可请求返还,若是拍卖/有经营资格处购买,可以请求支付购买的价款。2 年后,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动产和不动产附合: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加工: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人;加工后价值远超原材料价值+加工人善意,归加工人;造成损害的,有过错赔偿,没过错补偿。
共有:不管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物产生的债,如租金、侵权等: 对外都是连带。
转让共有物,按份要份额 2/3 以上同意(共同全部同意),否则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转让共有份额,对外转+同等条件,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不能单独主张合同无效。(对内转,无优先购买权)
业主共有:外墙、楼梯电梯、物业服务用房、维修基金、小区公共场所。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业主共有。
考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不管设立还是转让、设定担保物权等,都是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注意一个例外:承包经营权设立,未登记也能对抗)
经营权流转出去,不影响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设立:登记后才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除非另有约定。
担保从属性:
从属于主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只要担保人没错就不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此类独立性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无效。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内容,担保人只对小的债权担责。 未经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履行期,保证期间不变(只适用保证)。
不动产抵押:
登记设立,登记后才有抵押权。没有登记,没有抵押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有效,可以请求履行合同(办理登记)。
不可归责抵押人不能办理登记:不能请求承担责任,除非获得赔偿金。
可归责抵押人不能办理登记(如抵押人卖了):可以请求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担责。房地一体:未抵押视为一并抵押,都有优先受偿权。不及于新增建筑,虽一并处分,
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必考】
①抵押物可以转(买卖、出资、赠与、抵债),是有权处分,通知抵押权人即可,无需同意。
②转让合同有效,即使约定不能转还转,合同也有效。受让人原则能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受让人知道约定不得转让(登记=知道),则不能取得所有权。
③转让后原则上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除非受让人是正常经营买受人,或者抵押权未登记但受让人善意,抵押权消灭。
正常经营买受人: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已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不行) 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持续销售同类产品。
价款无需支付全部,但也不能没支付或者支付极少,考题如果考到会很明显,不用纠 结具体多少。
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买得过多;买生产设备;为担保而买;有控制关系;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
抵押和租赁
抵押权实现影响租赁的情形必须是:先设立抵押且抵押登记或者虽然没登记但是承租人恶意。其他情形都不影响租赁,继续承租。
最高额抵押
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同意可以担保;实际发生额和约定额不一样,担保小的;超过最高额部分要还钱,但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担保不随之转让。
10.婚姻
婚姻无效(只有这 3 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3 代以内旁系,如表兄妹等);未到法定婚龄(申请确认时达到婚龄,有效)。
婚姻可撤销(只有这 2 种):胁迫;重大疾病未告知。欺诈不是。不管无效还是可撤销,都只能找法院。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记忆可以从下到上递进或从上到下范围缩小)
重婚: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婚姻可撤销的申请人:只有受胁迫方本人与被隐瞒的一方(没有另一方、没有利害关系人)
无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无夫妻关系,子女受保护。
夫妻法定财产:
一般来说婚后取得是共同财产,婚前取得是个人财产,除非这几种即使是婚后也是个人财产:明确归个人;人身损害赔偿;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投资收益,如分红是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收益婚后明确可以取得的也是共同财产。 房屋问题
父母买房→婚前个人,婚后共同,除非明确给双方或个人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财产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只要是共同表示或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就是共同债务。否则是个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无过错方可以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后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因子女上学、生病可以增加,不能因改姓氏拒付抚养费,但如果改成继父母的,可以请求改回来。且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协助的,不能强制执行。
11.继承
遗产是被继承人自己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一半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不是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以外)>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不符合下列条件则遗嘱无效:
自书: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危急+2 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消除,要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无效。
代书:2 个以上见证人,其中 1 个根据口述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打印:2 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年月日录音、录像:2 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公证:不具有最高效力。
【注意】不能当见证人:无/限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无效遗嘱:无/限人所立;欺诈、胁迫所立;伪造;被篡改部分;处分他人财产。
法定继承(先第一顺位,第一顺位没人了才第二顺位)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生/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的对配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管有没有再婚);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只要求直系晚辈,对辈数没有限制)
注意:生父母和被收养的子女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继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子 女(父母)和生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
被代位人:身份无限制,可以是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代位继承人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被代位人份额:有身份限制,可以是养子女,但不能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辈数限制;丧偶儿媳或女婿再婚不影响孩子代位,但如果是再婚和别人生的,不能代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叔叔)先于被继承人(爸爸)死亡,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如 堂哥)代(叔叔)位以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叔叔份额。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变成他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人不限于直系血亲,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转继承既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遗赠。一物数卖的合同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数个合同都是有效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权的丧失:
1.不能宽恕: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2.被继承人宽恕/事后遗嘱列为继承人,仍有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欺诈、胁迫等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放弃:
1.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2.方式:原则书面,诉讼中口头表示的要制作笔录+签名;沉默视为接受。
行政法部分
来源:法考代理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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