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不动产登记职称评审的探索与实践
不动产登记职称评审现状
根据全国不动产登记人员信息库数据,截至 2024 年年底,我国现有超 11 万名不动产登记人员,其中,在 3100 余家直接办理登记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的一线登记人员达 10.2 万余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多数是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内容以窗口服务为主,登记人员工作内容和时间多数为事务性工作,很少有机会接触重大项目开发、重点课题研究、专利发明等与职称评审密切相关的工作,论文发表困难,日常工作也很难体现学术研究成果。加之现行职称系列中没有不动产登记职称类别,不动产登记人员可参与评审的职称系列多为档案类、测绘类、计算机类、调查类、经济类、工程类等,不能准确反映实际工作能力,不动产登记人员在上述专业职称评审中业绩与成果匹配度低,造成职称评审困难。
据统计,全国登记一线人员中,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行政职级的共 1.19 万人,占比 11.57%,其中正高级以上 95 人,副高级 2298 人,中级 9467 人,分别占比 0.09%、2.24%、9.24%。总体上看,绝大多数一线登记人员未进入技术职称序列。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职数有限、职称评审困难,登记队伍中的年轻人岗位归属感不强,从而影响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性。因此,优化不动产登记职称评审工作,拓宽登记人员职业晋升渠道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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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登记职称评审的经验做法


为顺应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事业发展需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着眼新使命、新职责、新任务,通过多种方式探索拓宽不动产登记人员职业晋升渠道,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 14 个省份设立了不动产登记相关职称专业,均设在工程系列。各地在不动产登记职称专业设置、管理体制、评审方式上创新方式方法,有效激发了不动产登记队伍活力。
不动产登记职称专业设置方面。目前,全国多地在开展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有关高校、社会组织、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积极谋划设立不动产登记职称专业。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将原有职称专业名称调整为不动产登记专业。如河北省按照职称评审条件,将地籍调查专业调整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山西省将“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调整为“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将“地籍管理”调整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均将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下设的国土专业更名为不动产登记相关专业名称。
二是在原有职称系列中增设不动产登记职称专业。内蒙古、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等 9 省份在工程系列下增设不动产职称专业。如安徽省将不动产确权登记专业列入土地工程类专业;四川省将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与信息专业纳入国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类别,将从事国土调查、专项调查、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地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土地勘测定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列入可申报专业范围;湖南省明确在自然资源工程专业下增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分支专业。各地通过调整或增设不动产登记专业,帮助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明确了职称晋升路径。
不动产登记职称评审管理体制方面。《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 4 条明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不突破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积极与省级人社部门沟通协调,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充分满足基层登记人员需求,在不动产登记职称专业评审上创新管理体制。
一是畅通申报通道,在省级层面集中组织评审。目前,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 10 省份在省级层面集中组织评审。如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工程专业、地质勘查专业、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于 2022 年和 2023 年两次联合省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实施。
不动产登记职称评审方式。我国的职称评审方式包括专家评审、考评结合、直接认定、破格评审和“绿色通道”评审等,其中专家评审是最常见的,少数如经济类、法律类、卫生类等专业采用考试或考评结合的方式获得职称,部分专业的职称可通过考取其他资格证书的方式直接认定。当前,各地方不动产登记职称评审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职称。如山西省构建了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5 级全覆盖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职称专业,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在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换届时及时调整并选入从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方面的专家,重新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使得评审更加适应不动产登记业务特点。安徽省在职称评审标准中更加注重业绩成果和工作实效,《安徽省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资格评审标准条件》从学历资历、业绩、论文著作、能力等 4 个方面分别明确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满足的条件,全省不动产确权登记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获得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时评审条件明确向基层窗口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倾斜。
二是采用考试方式取得职称。湖北省人社厅明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测绘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工程师职称;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经济师。湖南省明确,初、中级职称采取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取得,考试和评审均由省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局统一组织。2022 年 12 月,湖南省完成首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高级职称评审,16 人获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2023 年 11 月,完成首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初、中级职称考试,初、中级职称考试通过 445 人,高级职称评审通过 17 人。
当前登记职称评审存在的问题


十余年来,我国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搭建信息平台、优化便民措施等多维度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家的高度重视使得不动产登记事业迅猛发展,人员队伍也迅速壮大,而服务于人员队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却相对滞后于事业发展,尤其在不动产登记人员职称评审方面还存在如下问题。
不动产登记人员职称评聘存在一定障碍。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动产登记人员需通过评聘职称的方式晋升。部分地方因无专门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称类别,不动产登记人员可参与评聘的职称多为档案类、测绘类、计算机类、调查类、经济类、工程类等,不能准确反映登记人员工作能力,并且由于登记人员并未专门从事相关工作,在上述专业职称评审中的业绩与成果匹配度低,造成参与职称评审困难。
此外,各地现有不动产登记中心多由原房产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林权服务中心等单位合并而来,行政编制、参公编制、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等编制类型复杂,且多为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定位,容易造成工作人员同工不同酬现象。同时,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低,受职数限制,很多登记人员评上职称也无法聘任。例如,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编制和职称评审情况,联合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自然资源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5号),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工程系列职称评审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并附有包括“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在内的专业目录。但部分基层不动产登记中心因无对应空缺岗位,即使工作人员取得相应职称资格,也无法聘任到对应岗位,导致“有证无法用”的情况。同时,部分省份实行“评聘结合”的职称管理机制,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空岗的情况下,登记人员甚至无法参加职称评审,过早遭遇职位晋升“天花板”,导致人员流动性大、职业归属感不强,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
不动产登记行业人才需求与学科专业培养脱钩。随着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目前,我国高校设立的与不动产登记直接相关的专业为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专业,密切相关专业则包括地理信息科学、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等。全国开设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专业的本科院校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和内蒙古财经大学;全国开设地理信息科学的院校有174所,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有92个,测绘工程专业有147个,除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外,其他专业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课程仅为专业培养方案的一部分,授课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与行业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不动产登记专业相关学术期刊少、科技会议层次低且缺少不动产登记科技领军人才,无法形成“产学研”协同培养相关登记人才阵地。
优化登记职称评审的建议


在深化新时代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双轮驱动背景下,不动产登记人员队伍稳定健康发展是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根本保障,需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注重宣传典型、推进学科建设等多种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偏窄的问题,尤其在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方面。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宣传典型经验,拓宽发展空间。《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因此,省级人社部门对本省职称评审工作起主要作用。为此,笔者建议,应加大宣传地方在不动产登记职称评审管理体制、专业设置、评审方式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的力度,鼓励各省之间充分交流借鉴,推动各地方设立不动产登记职称专业,推进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从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向以“专业技术”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转变,大幅提高登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比,支持不动产登记人员优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解决登记人员在管理岗位扎堆、人才成长职数受限等方面的问题,努力为不动产登记人员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协同发展。不动产登记涉及法律法规庞杂,专业遍及农、林、水、地、矿等资源管理以及经济、测绘、法律、地理信息、生态环境、资产评估等诸多方向。笔者建议,应以行业需求为导向,协调相关部委统筹构建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学科专业体系,涵盖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更多高校设立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专业,指导各高职、中职院校规范设置不动产登记相关课程,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思维的登记专业人员队伍。同时,遴选和支持一批不动产登记专业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研究与业务实践的融合中担当、领衔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的研究实施。此外,还要支持不动产登记专业学术期刊建设,定期组织不动产登记学术交流,鼓励各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高校、高职院校建设不动产登记“产学研”基地,通过搭建科研交流平台和“产学研”基地建设,促进不动产登记学科发展和人员队伍建设,为不动产登记队伍源源不断培养专业化、系统化人才。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初审:郑雪蕾
审定:李军晶
以上文章不代表本官微观点
仅供参考
·END·
中国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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