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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看到某新闻有人建议“将自然资源执法纳入执法队伍体系,明确市、县两级重新组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作为在综合执法改革中被撤销合并的执法队伍之一,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的撤销其实是非常可惜的,和劳动监察、水利等传统小众执法队伍不同,在很多基层地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都是执法大户,不管在执法队伍的人员数量、机构层级、执法地位都是第一梯队的存在,那它为什么在改革时候却被撤销了?
今天,我们结合自然资源执法实际和综合执法改革政策,说一说,为什么基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会在综合执法改革中被撤销?

一、没有顶层设计的政策支持,或许是自然资源执法队伍被撤销的第一个主要原因。
从2015年开始到2020年,国家陆续出台文件并确定7支执法队伍进入综合行政执法范畴,分别是2015年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2018年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综合执法5支综合执法队伍,以及最后2020年的应急管理执法队伍,如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但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直到2024年的综合执法改革开始时,仍然是没有纳入综合执法队伍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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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很多基层地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的执法规模、执法重要性都不亚于上述7支执法队伍,但没有国家顶层文件政策支持,没有进入综合执法队伍序列的后果其实是非常被动的。在2024年的后续地方综合执法改革时,涉及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的保留或撤销时,在其他7大入选“国家队”的综合执法队伍和队伍限额面前,多数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就撤销就成为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二、机关科室执法和分流委托执法,或许是压死基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的最后一根稻草。
早在2024年以前,其实就已经有一些地区在分流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的职能,如一些地区以城管执法为主体的综合执法局,通过采取委托执法的模式,吸收了大部分的自然资源执法职能。还有一些地区在综合执法改革后,也是采用这种模式,将自然资源的执法职能分散给农业综合执法和生态综合等综合执法队伍,这种模式的推行会在一定期限内将撤销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也是很多基层地区敢于果断撤销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除了分流委托执法,还有很多地区采取将自然资源的行政执法职能收回自然资源主管行政机关,由内设机关科室直接行政执法的模式,当然这种模式在一些小县或执法任务较轻的地区其实是可行的。至于执法任务重的地区,这种模式延伸出另一种过渡方式,也就是从原来的执法大队变科室执法,但人还是这些人,执法力量非但没有减弱,甚至还有几个行政公务员加入执法力量,但只是苦了当年的自然资源执法队员,不但执法身份不能理顺,参公更是成为遥望的一场梦了,执法地位如同从“正式民警”变成为“编外协警”。

三、基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未来还能恢复吗?
对于自然资源执法队伍未来能不能恢复,一句话,覆水难收、破镜难圆。在这次改革中,除了自然资源执法队伍,还撤销了很多其他领域的执法队伍,这个恢复队伍的口子开的难度是极其大的,而在下一轮的综合执法队伍改革中,重点将已经不是执法队伍的撤销合并,或将是执法队员本身的身份理顺问题。
所以,在未来,即使不排除个别县区重新组建自然资源为主体的综合执法队伍,但自然资源执法队伍想恢复改革前的规模建制的可能性是较低的。
最后,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你认为未来自然资源执法队伍还有机会恢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