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违法占地建筑物后,如何移交?怎么处置? | 以案说法
2023年3月31日,信访人李某以举报信的形式反映,某区政府辖区内小区25号、26号、28号房产无规划、土地、建设相关手续。该房产2015年经公开拍卖用于充抵工程款后签署房屋抵债合同,有关方面承诺协助办理相关证件,但至今未果,李某要求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查处职责。
2023年4月24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李某送达《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将调查结果依法告知李某。决定书载明:“项目用地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供地手续。2020年9月9日,我局已对涉案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用地罚款已缴纳到位,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后移交辖区财政局。该案于2020年12月2日结案,对于查处一事不再予以处理。”2023年6月8日,李某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用地主体错误,虽然作出处罚,但是违法建筑仍然存在,土地违法状态没有消除,要求消除违法状态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2023年11月24日,复议机关认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两证办理未果等事宜作出相应处理,径行作出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系遗漏处理事项,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撤销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复议机关认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负责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继续推动案件实质处理。
案例二:张某不服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属地镇政府移交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案
2021年11月,张某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邻居丁某违法占地建设。2022年2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对丁某违法占地行为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移交函》的形式,将本案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移交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处置。属地镇政府签章同意接收。其后,张某通过向属地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移交函》、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建筑物勘测平面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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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张某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案涉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没收的案涉违法用地上建筑物交予属地镇政府处置的行为违法。复议机关对案涉违法建筑物现场踏勘时,案涉违法建筑物已处于腾空但未使用状态。
2023年10月18日,复议机关作出确认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认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后,如被处罚人未主动腾空违法建筑物,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人民法院准许执行裁定书作出后,再移交接受单位具体执行。而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被处罚人没有主动清空房屋、配合移交的情况下,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将违法建筑物移交接收单位的行为存在不当。
案例三:某公司不服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案
2010年8月27日,某公司与某市某村村委会签订《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某村村委会将某街道厂房出租给该公司。2015年经营期间,该公司对厂房进行翻修,因涉嫌非法占地被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从2020年9月份起,某村委会多次以口头与书面形式要求某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2022年3月28日,某开发区财政局印发《关于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的通知》,将本案所涉没收的厂房及场地划拨给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同年5月31日,某公司经营场所的物资被搬离转移,部分厂房被拆除。
2022年6月,某公司对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8月23日,复议机关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对该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故其对申请人部分厂房的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遂作出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该案复议决定生效后,属地政府已经停止了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在积极同基层法院对接沟通,协调将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这一具体处罚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翁宁林、齐晓宇、徐国军
文字编辑:刘超
新媒体编辑:曲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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