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困境与对策——以北京市大兴区为例
导 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居民增收增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的重要意义和现实困境,发现存在融资主体市场认可度不高、抵押物土地产权不完整、融资配套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受阻。文章结合北京市大兴区的成功经验,总结出加强制度设计和制度保障、组建联营公司和金融创新的成功实践路径和经验启示,并对下一阶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工作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文引用信息
李政,周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困境与对策——以北京市大兴区为例[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5,38(3):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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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CONTENTS
0 引言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的背景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的重要意义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的现实困境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的典型探索
5 政策建议
在入市融资管理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之前,由于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时的“物权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因此,实践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极少入市交易,一般也不为其办理抵押,几乎不涉及融资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启动后,与入市试点工作相配套,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3号)(以下简称“3号文”)等文件,金融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也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26号文首次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3号文基本延续了26号文的相关规定。各试点地区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强化金融服务改革试点的支撑作用。
作者信息
作者简介:李政(1990—),男,湖北省仙桃市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经理,会计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数字经济、普惠金融。
三审 | 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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